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三审稿: 大幅增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内容18
8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该草案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两次审议。(《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于浩 李杰) 《中国人大》全媒体见习记者徐航 记者于浩 8月22日北京报道: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由于各方建议增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二是增加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的内容。三是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四是增加规定,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等内容。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体现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坚持预防为主,全方位保障公众健康等内容,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已有的与健康有关的食品、环境、健身、心理、生活方式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健康促进的有关内容。 为促进社会办医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